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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要看出纳与直接领导之间的的犯意沟通。如果出纳是被直接领导所骗,以为直接领导挪用的公款是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活动的,这只能算是违反财经纪律...
出纳贪污,会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出纳与会计都属于一个单位的财会岗位,工作中应相互协助、密切合作,共同打理好企业的日常财会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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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单纯知情不举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接受指令配合,可能会以共犯论处,因为领导指令的行为不是违法的,但可以主张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由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事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国家和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获得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的,应当追回,但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且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视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第八条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规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
根据你的描述,基本上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 主要还是要看出纳与直接领导之间的的犯意沟通。如果出纳是被直接领导所骗,以为直接领导挪用的公款是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活动的,这只能算是违反财经纪律;如果出纳明知直接领导是用于其他目的,与公务无关的,那出纳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1、出纳未经正常程序,擅自同意直接领导拿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罪的前提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擅自挪用 至于出纳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是为了巴结讨好领导(本案中的出纳即是)。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人挪用公款出纳是否相关,取决于出纳是否参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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