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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阅读你的材料,及结合我以前办理过一个这样案件的经验,给予一下答复: 要认定出纳有没有责任要结合一下两点: 第一,出纳是否明知他(会计)...
出纳贪污,会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出纳与会计都属于一个单位的财会岗位,工作中应相互协助、密切合作,共同打理好企业的日常财会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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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私自挪用公款,财务主管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具体的案情需要具体去处理分析,如果出纳是长时间的挪用公款并且金额巨大,财务主管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不予处理或上报,那么财务主管应该属于失职渎职,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出纳在很短时间内挪用公款,财务主管理论上无法立即查出问题,那么主管应该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单纯知情不举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接受指令配合,可能会以共犯论处,因为领导指令的行为不是违法的,但可以主张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由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事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国家和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获得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的,应当追回,但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且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视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第八条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规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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