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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
《》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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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交易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价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自主的选择权。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购物,买卖双方也必须坚持上述原则,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购物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背旅游者意愿的买卖行为应属无效。如果旅游者有证据证明因导游、领队胁迫、诱骗购物等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游者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销售者,请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导游强迫交易,违反民法的自愿原则,购物行为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游客可以提出撤销购物的(事实)合同,要求退还钱款。 2、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刑事处罚。情节严重者,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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