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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刑法以另一种侵害结果替代抽象危险,比如盗窃枪支的危险是开枪才产生具体的危险,但是刑法以行为人实现对枪支的控制(已经造成抽象危险)作...
1、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是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前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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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具体危险犯就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危险犯。 刑法分则中,具体危险犯有诸如“足以发生危险”、“引起危险”等明示性规定。 它的特征概括如下: 1、具体危险犯是以法定的具体危险结果的出现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的,只要出现了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这一具体危险结果,犯罪便告既遂,而不管是否有实害结果的出现。 2、具体危险犯中的法定的具体危险结果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比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的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倾覆、 毁坏的危险,必须依法进行确认。如果有这种危险就构成危险犯,并以既遂犯论处。如果没有客观危险,则属于一般破坏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了。
结果犯罪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素的行为,而且必须有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犯罪。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开始杀害被害人后,只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设立犯罪未遂。危险犯罪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某种法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的危险,认为犯罪既遂。这些交通工具的倾覆不需要实际上造成,这是犯罪既遂。
抽象危险犯刑法以另一种侵害结果替代抽象危险,比如盗窃枪支的危险是开枪才产生具体的危险,但是刑法以行为人实现对枪支的控制(已经造成抽象危险)作为侵害结果(既遂标志),这是由于这种危险太大。所以我理解的是抽象危险犯是在行为未产生具体危险就可以定罪的犯罪。抽象危险犯并不是不会产生具体危险,只是立法技术上把犯罪结果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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