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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的误区有哪些

2021-10-15
许多业主对房地产管理费有一些误解。误解1:不入住就不需要支付房地产费。根据《房地产服务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服务成本和房地产服务支出一般包括房地产共享部分、共享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房地产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的房地产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的房地产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所以无论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缴纳物业费。误区二,未签物业合同不交物业费;根据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虽然业主本人并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但仍得按物业管理合同来交纳物业费的。误区三、对房地产公司利用公共面积经营不满不支付房地产费,根据《房地产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房地产共享部分共享设施经营的,应征收有关业主、业主大会、房地产管理企业同意,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业修理资金等。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所以业主不能据此而不缴纳物业费。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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