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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广告商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着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饰、与着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饰、与他人着名商品混淆,购买者误认为是着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名称,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伪造或伪造商品,伪造认证标志,伪造名称优秀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企业通过大肆的宣传提高商品知名度,通过品牌效应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而消费者在挑选商品、辨识商品真伪时,通常是认牌购货,也因此导致了因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或者被侵权行为屡见不鲜。那么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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