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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或构成寻衅滋事的标准,主要应当依据行为人是否是随意任凭自己的意愿殴打他人。如果有特定伤害的对象,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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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随意殴打的“他人”是不特定的,这里的“他人”可以是任何人,行为人在行为之前对所加害的对象没有选择,常常表现为“见谁打谁”、“看谁不顺眼就打谁”,正是基于此点,这种殴打“他人”的行为才有可能一方面对公共秩序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对寻衅滋事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治安、劳动教养或刑事责任 殴打他人:是指造成人体的疼痛,一般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殴打他人并造成伤害的,视其伤害的程度(轻微伤、轻伤以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治安或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说,两者的法律界限是明确的,但在办理案件的实际工作中,寻衅滋事罪与殴打他人对二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常常发生较大分歧和争议究其原因,是我们办案人员对二者的法律界限理解和掌握还不够为此,笔者结合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实践,谈谈二者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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