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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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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权利行使就有权利滥用的可能,民事管辖异议权也不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无端地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的权利滥用行为屡见不鲜。笔者认为,规制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滥用诉讼权利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 二是设立程序性处罚制度。前者主张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原理来防止权利滥用,其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非经济赔偿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等。程序性处罚包括认定滥用诉讼权利行为无效、当事人费用承担制度以及罚款等。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8条就有类似规定,“因提出管辖权可能引起的费用,由在管辖权问题上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如败诉方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对其还得科处100法郎至10000法郎之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请求的损害赔偿。”因此,从维护程序公正,保障诉讼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法应补充并完善有关规定,而不是采取对当事人权利直接进行剥夺的方式。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处理方式: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不存在或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要判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究竟是正当行使还是滥用权利,需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考虑,后者同时具备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滥用行为”。在形式上,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是以合法形式进行的,具有行使诉讼权利的特征;在实质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被告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权利正当界限的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进行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滥用管辖权利通常的判断标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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