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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拆迁还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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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发现,老的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是2014年发布的,根据《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旦《房屋补偿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就实施冻结程序,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都不被允许。此次对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和老办法没有区别,都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均大于60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大于30平方米和小于30平方米三个区间予以不同的有效面积计算。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口为符合办法规定的房屋安置人口。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和老办法政策基本一致。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两种条件的限制。下面法律为您详细解答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知识延伸: 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 (1)实行货币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原则上,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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