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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九条对于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提出: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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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做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为医院存在过错,需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与医院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赔偿。另外,你的具体案情是什么
这要看医生是否存在过错,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律师特别提醒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在面对强势地位的院方时,要么不知所措、茫然无奈过于依赖院方,要么采取一些不合适宜的极端措施,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患者在维权时丧失有利条件,最终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由于医疗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纠纷双方地位的失衡以及基于医疗行业特性和习惯的信息封闭等,往往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一是及时复印、保全病例档案;二是向医学专家和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咨询;
根据患者权益和医疗法规,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会诊记录等病历资料。但是,患者不可以复印或复制以下病历资料:1、病程记录中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中包括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同时,患者有权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并且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另外,医疗机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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