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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能否被患者复印?

2024-12-29
根据患者权益和医疗法规,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会诊记录等病历资料。但是,患者不可以复印或复制以下病历资料:1、病程记录中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中包括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同时,患者有权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并且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另外,医疗机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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