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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是有向医疗机构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的。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全部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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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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