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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
一、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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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固有利益损失赔偿,包括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损失、一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其他赔偿费用等。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相关行为的何种阶段有着不同认识,一般认为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前的缔约过程中。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中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畴。只有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合同成立后并未生效时,在合同成立至生效这一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并未生效,怎能产生对当事人实,也是履行批准、签证、登记等手续而使合同生效的过程,这个过程应该是订立合同过程的继续。这是因为合同未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就不会获得期待利益,当事人缔约的最终目的就未实现。只有合同生效,其期待利益才可能变成现实的履行利益。因此,缔约的终结点是合同的生效,缔约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期待利益,至于能否实现期待利益,那是违约或守约的问题了,不再属于缔约问题。因此,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类型范围包括合同不成立、成立、成立未生效时、生效、未生效、被撤销等一系列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就整个缔约过程而言,从要约生效开始,以合同生效与否为终点,在此前凡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均适用。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违反、违背诚实信用的其他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鲜明和独特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不同于已经成立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赔偿,不适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一般仅仅为基于签订合同过程中,基于信任对方而产生的损害责任。例如签订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因实际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不包括因交易机会丧失而产生的损失,例如房屋上涨差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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