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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税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区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外汇(转)、提供对外担保、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境外投资、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等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交易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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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区内企业如需关闭外汇账户的,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户金融机构关闭账户证明和《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区内企业关闭外汇账户后,其外汇账户余额可以转入经批准新开立的外汇账户;终止经营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办理。
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期限等使用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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