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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税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外汇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行和区内企业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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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外汇(转)、提供对外担保、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境外投资、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等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交易和外汇收支,应当持《登记证》及其他规定的材料,按照区外有关规定办理。区内企业资本与金融项目对外支付,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不得购汇支付。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期限等使用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账户的性质、用途,在“开户通知书”或者“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核定账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但外汇局不对区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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