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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通过和解协议,已经达到和解的目的,和解程序也就终止了。...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骗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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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执行完和解协议,故债权人不得就和解协议中已减免的债务要求债务人偿还。 风险提示: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通过的,其代表了债权人的意志,其是债权人为使得债务人重生,恢复偿还能力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对债权人产生当然效力,只要和解协议未被法院取消,则和解协议的执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应当遵守其做出的承诺,不得要求债务人偿还其承诺减免的债务。
执行和解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所谓解除实际是负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是一种违约行为,此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原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提出解除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如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仍应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责任,法院也会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讲,执行和解协议一经签订生效,则不能解除。
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来说,其不具有强制执行依据的效力。因为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虽然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不完全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能否履行、如何履行从严格意义上讲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当事人自行缓解矛盾的方式。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他们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时,执行人员应该告知他们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执行和解确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对原审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告知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恢复原审法律文书的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启动,法院不会、也不能依职权强行恢复。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申请人没有在法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那么,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还是可以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持执行和解协议,在不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内,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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