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首先,该案例的大体细节如下: 2016年5月17日晚8时许,张际勇在亲人的陪同下,到城区事故处理组值夜班。当晚9时30分许,张际勇独自离开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附件: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 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主要理由是: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与会者一致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的直接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原告马荣珍,女。 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启旺,男,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钦斌,男,该办事处司法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丁广琼,女。 原告马荣珍诉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依法发放抚恤金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丁广琼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你可以直接找她的代理律师询问。
1.刑事判决认定为赃物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处理——郭某受贿罪执行案 2.司法拍卖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抵押权的处置——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某经贸公司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案 3.刑事被害人参与涉案标的竞买及竞拍款的折抵执行——王某、某投资公司集资诈骗罪执行案 4.如何在涉众型案件执行中兼顾双方的利益实现“双赢”——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某通讯电源厂执行案 5.涉众型刑事执行案件执行难题破解——杨某等非法经营罪执行案 不动产查封效力的时点问题——某工程建设公司申请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7.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人优先债权具体数额的确定——王某信用证诈骗罪执行案 8.担保应具备法定要件;评估报告不适用送达的规定;司法拍卖的强制性;司法拘留的威慑性;执行监督的效力——李某申请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9.执行中更换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性质;转移财产、拒绝来法院谈话行为的性质——某纺织公司申请某门窗厂知识产权纠纷执行案 10.创新社会管理与反规避执行措施的运用——某电器公司申请某科贸公司仲裁执行案 11.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中停止侵权项的执行——某纺织公司申请某大厦有限公司等执行案 12.反规避执行措施的运用——卢某申请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13.创新社会管理与执行工作方法的创新——某建设公司申请某发展公司执行案 14.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找程序——某经贸公司申请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15.行为执行案件的执行方式——彭某申请司某仲裁执行案·创新社会管理与反规避执行措施的运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2人已浏览
366人已浏览
1,321人已浏览
7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