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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不是法人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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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停业整改期间的;(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二)不能保持设立条件,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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