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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一)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委托社...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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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维护和管理共用消防设施、保障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开展防火安全巡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等消防安全防范的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一)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三)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擅自变更的;(三)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四)依法应当进行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五)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六)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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