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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储油、储气罐等易燃易爆装置和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从事明火作业,必须事先报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明火作业手续,制定安全操作流程,...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二)报警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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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一)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三)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宣传教育的能力;(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满足扑救场地灭火救援的需要;(七)依法组建、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经依法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发生变更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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