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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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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居住证、工作调动、收养子女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等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部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凡符合《省人口与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当向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经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明;(二)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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