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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四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2-09-05
凡符合《省人口与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当向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经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明;(二)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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