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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变更的情形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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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逮捕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相比,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最为严格。基于“审查批准逮捕权”的权威性、严肃性,变更逮捕措施必须慎重,必须有专门的审批程序,而非仅仅将变更结果“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即可。否则,将与刑事诉讼法中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与“慎用逮捕”这一执法理念相悖。
批准逮捕变更的情形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这就说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只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照法律提出起诉的意见,可能涉嫌的罪名与原定涉嫌的不同,也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当然也有可能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或不构成犯罪。总之都是以涉嫌罪名,检察院也有权改变,但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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