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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批准逮捕变更的情形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变更的情形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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