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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汽车报废年限要分车的类型。通常情况下是: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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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强制废弃标准规定》取消了私家车最高15年的强制废弃年限,首次提出了引导废弃的概念。其中,小型非营业巴士,行驶60万公里后,引导废弃,但如果汽车状况符合国家标准,可以通过年检,继续使用,家庭5座轿车和7座SUV,非营业的小型,小型汽车没有使用年限。如果正常行驶距离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废弃。超过15年后必须每年检查2次,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强制废弃。
《汽车报废标准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无使用寿命限制。机动车使用寿命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出厂日期计算。条款解释:此前,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私家车强制报废标准为10年,行驶10万公里。此后,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和车辆技术水平的提高,这一限制过于苛刻。因此,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将对车型的报废寿命没有限制。《汽车报废标准》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1)小型、微型出租客车8年,中型出租客车10年,大型出租客车12年;(2)租赁客车15年;(3)小型客车10年,中型客车12年,大型客车15年;(4)客车13年;(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10年,大型、中型客车15年。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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