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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标准》第五条条款: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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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机动车1、出租车(小型、微型)8年2年.旅游、公路客车(大中型)15年3年.非营运大中型汽车20年4、12年5年的微型卡车.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6、半挂牵引车15年7年.非营运的小型和微型汽车没有使用寿命。超过15年后,每年必须检查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强制报废。
机动车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 6.半挂牵引车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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