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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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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去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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