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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室内电器使用权的具体条款,并且承租方没有故意导致电器设备损毁的情况下,相应的维修费用应由出租者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出租人缴纳,印花税由书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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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电器坏了,一般由出租人来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是出租屋和屋内设施是自然损坏的,出租人就需要承担维修责任;2、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出租房屋和屋内物品的损坏,就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所以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1.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这些规定明确了产生侵权责任时根据出租人(所有人)或承租人(管理人)的过错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相吻合的。一是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及使租赁物适于使用、收益的义务,同时有维修义务。如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发生损害赔偿的,如防盗网的脱落、空调外挂机的脱落等致人损害,则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承租人验收房屋确保无瑕疵后,承租人即处于实际管领的位置,如因其管理不善导致损害赔偿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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