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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材料:索赔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机关进行审查: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发出受理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 4、移交材料:移交给...
一、医疗事故索赔和解处理程序如下: 1、准备材料:索赔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就诊材料、病历本、住院缴费材料等; 2、机关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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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索赔争议和解的程序:(1)申请。正式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2)审查。按条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素所那个程序或调解结案等。(3)通知。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移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5)鉴定。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6)鉴定结论。(7)调解。经鉴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解委托书,按自愿原则和条例规定,就赔偿进行调解。(8)结案。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本案进入法律程序。
先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向医院索赔: 一、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先申请鉴定,程序为: 1、受理 医学会接到鉴定要求后,应审核,无法定不受理事由的,应决定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3、 组成鉴定组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3、调查 医学会据需要可以对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不少于2人”,取证完毕双方应鉴字,被调查者不鉴字的,应记录在案”。 4、组织鉴定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5、给出鉴定结论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得出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二、医疗事故的赔偿: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三条规定,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是“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 2、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三个因素,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究竟应当如何考虑这些因素。通常理解为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程度对应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原有疾病与医疗事故因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排除赔偿范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医疗事故赔偿数额=〔⑴医疗费+⑵误工费+⑶住院伙食补助费+⑷陪护费+⑸残疾生活补助费+⑹残疾用具费+⑺丧葬费+⑻被扶养人生活费+⑼交通费+⑽住宿费+⑾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等级系数(对应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程度系数(对应过失相抵规则)×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结果造成病员死亡,其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失的,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诊疗护理虽有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四)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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