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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索赔争议和解的程序:(1)申请。正式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2)审查。按条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10日内决定是否受...
1、准备材料:索赔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机关进行审查: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发出受理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 4、移交材料:移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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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程序: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解决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上级领导; 2、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保护现场,即保管材料,封存现场物品; 4、医疗机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解决,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作出解决决定,并同患者一方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申请调解或起诉。
一、医疗事故索赔和解处理程序如下: 1、准备材料:索赔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就诊材料、病历本、住院缴费材料等; 2、机关进行审查:处理争议的机关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管辖是否正确、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结案或者调节等,并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发出受理通知:处理争议机关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并说明理由; 4、移交材料: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材料移交给市医学会组织进行首次鉴定,并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 5、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鉴定,并且由市卫生局对鉴定专家的资格、专业类别、鉴定等程序进行审核; 6、医学会鉴定结论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提交材料的调查内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规范、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事故等级、医学建议等; 7、进行双方调解:经过鉴定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由双方共同申请并且数条件委托书并且签署调解委托书,就赔偿进行调解; 8、结案: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则进入法律程序。 二、医疗纠纷调解的意义: 调解机制的介入,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调解的成功有利于有效缓解医患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 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被告可以解释纠纷背后的原因,对已造成的伤害表示遗憾,原告公开接受道歉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巨大的解脱。原告表示原谅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这种谅解对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调解当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双赢的效果,这样的调解往往让双方免于争论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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