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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客、卡车等营运车辆应在车辆管理处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向车辆管理处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版即将出台,修改后的办法将允许报废“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五大总成是指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和车架。 修订版办法重点推进三方面改革: 一是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总量控制的要求,实行先证后照的制度; 二是允许拆解回用件进入市场流通,开展绿色汽车消费; 三是鼓励“五大总成”交给有资质的再制造企业进行再制造。 修订后办法将废除报废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价格计价的规定,改为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 新的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体制改革,引导报废车行业走向有序化、规范化、市场化的发展模式。
汽车报废新规定:小型汽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将指导报废。登记机动车需要强制报废的,车主应当向有关企业出售机动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提交登记证、报废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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