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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根据现行规定,为了防止废车和装配车出发成为道路杀手,废弃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等部件(五大组件)只能作为冶炼原料回炉,价格参考废金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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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车辆不报废,车辆费用将继续发生。如果不按期缴纳,尤其是养路费用,会产生高额滞纳金。驾驶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汽车废弃处理:1、达到国家强制废弃的汽车,所有者应持有汽车登记证书、车牌、车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汽车回收企业,填写汽车停车、再驾驶/注销登记申请书,汽车回收企业确认汽车解体,向汽车所有者发行废弃汽车回收证明书。2、汽车回收企业必须在汽车解体后7天内将汽车停车、再驾驶/注销登记申请书、汽车登记证明书、牌照、驾驶执照和废车回收证明书复印件返还给列车员。3、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汽车报废后,汽车所有者可以购买汽车进入新车,按规定继续使用原汽车牌照号码。
1、根据国务院前置改后置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可以直接办理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然后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合格证;申请人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消防合格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请《资格认定书》;在取得《资格认定书》后,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上述所有证件后可以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2、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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