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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解释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多个法规中,而且解释都不尽相同,并且其中只有部分适用于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因此,实务人员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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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因而,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将其所持有境内的进行转让,外国属于在境内未设立、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该项所得按照其所投资企业即贵企业所在地确定,贵企业在境内,所以,外国该项转让所得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批准。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对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限制。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外资股比例不得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如果全部转让,因为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其外资股权不得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转让,后续转让必须经原政府审批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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