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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按照法律事实的形态是否是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因受遗赠获得的物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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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赠物何时发生物权变动与遗赠立法模式相关 一是“区分遗赠与遗嘱继承”模式,即以遗产承受人是否承担遗产债务为标准区分遗赠与遗嘱继承,属于“区分承受遗产内容”模式如果遗嘱中指定的遗产承受人既承受遗产权利,也承受遗产债务的,则为遗嘱继承;如果遗嘱中指定的遗产承受人仅承受遗产权利,而不承受遗产债务的,则为遗赠至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受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限制,则在所不问在这种模式中,受遗赠人仅享有接受遗赠物的权利,而不承担清偿遗产债务的义务德国、瑞士民法采取这种模式如《德国民法典》第1939条规定:“被继承人可以以遗嘱给予他人以财产上的利益,而不指定该他人为继承人(遗赠)”《瑞士民法典》第484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可以将某种财产上的利益遗赠给某人,而并不指定其为继承人”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的规定,继承人对遗产债务负清偿责任,且遗赠属于遗产债务因此,受遗赠人有权要求继承人履行遗赠义务对此,《德国民法典》第2174条规定:“遗赠为受益人而创设向被加重负担者请求给付被遗赠标的物的权利”在瑞士民法中,受遗赠人对遗赠义务人仅有债权的请求权如继承人不履行其义务,可促其移交遗赠之物;如其行为构成对遗嘱的违抗,可向其请求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第562条)可见,在这种模式中,遗赠不能导致物权变动,而仅产生受遗赠人请求继承人交付遗赠物的债权效力
1、因受遗赠获得的物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因受遗赠获得的财产,应当经过交付或登记这一物权变动公示行为而获得物权。但是,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变动,按照法律事实的形态是否是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因受遗赠获得的物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因受遗赠获得的财产,应当经过交付或登记这一物权变动公示行为而获得物权。但是,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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