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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遗赠获得的物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因受遗赠获得的财产,应当经过交付或登记这一物权变动公示行为而获得物权。但是,因继承取得的物...
物权变动,按照法律事实的形态是否是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因受遗赠获得的物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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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遗赠取得物权是什么,我做出了如下回答,除去因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的公示原则直接发生效力外,还有一类情形也导致物权的变动直接发生效力,即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情形。
一、遗赠物何时发生物权变动与遗赠立法模式相关 一是“区分遗赠与遗嘱继承”模式,即以遗产承受人是否承担遗产债务为标准区分遗赠与遗嘱继承,属于“区分承受遗产内容”模式如果遗嘱中指定的遗产承受人既承受遗产权利,也承受遗产债务的,则为遗嘱继承;如果遗嘱中指定的遗产承受人仅承受遗产权利,而不承受遗产债务的,则为遗赠至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受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限制,则在所不问在这种模式中,受遗赠人仅享有接受遗赠物的权利,而不承担清偿遗产债务的义务德国、瑞士民法采取这种模式如《德国民法典》第1939条规定:“被继承人可以以遗嘱给予他人以财产上的利益,而不指定该他人为继承人(遗赠)”《瑞士民法典》第484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可以将某种财产上的利益遗赠给某人,而并不指定其为继承人”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的规定,继承人对遗产债务负清偿责任,且遗赠属于遗产债务因此,受遗赠人有权要求继承人履行遗赠义务对此,《德国民法典》第2174条规定:“遗赠为受益人而创设向被加重负担者请求给付被遗赠标的物的权利”在瑞士民法中,受遗赠人对遗赠义务人仅有债权的请求权如继承人不履行其义务,可促其移交遗赠之物;如其行为构成对遗嘱的违抗,可向其请求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第562条)可见,在这种模式中,遗赠不能导致物权变动,而仅产生受遗赠人请求继承人交付遗赠物的债权效力
1、拾得人的权利 ①拾得人必要费用的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承诺的报酬,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的义务 ①拾得人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②拾得人妥善保管的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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