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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 加班工资和病假工资基数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
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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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病假在劳动法中被成为“医疗期”,员工的医疗期一般在3—24个月,具体规定为: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搜索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单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对病假医疗期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做了相应详细的规定,如下: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一)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给予三个月。;超过五年的是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是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是十八个月;二十多年是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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