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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在学理上可以将起诉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起诉的积极条件,是指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具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起诉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本文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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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是:对于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不允许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判决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⑴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⑵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 ⑶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如《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⑷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 ⑴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按照上述规定,在劳动部门对违法单位责令改正或罚款后,由执照专属管辖的工商部门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吊销其营业执照则不属再罚,但工商部门不得再作出责令改正或罚款的处罚。 ⑵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女方再婚注意事项有哪些,具体参考如下几点; 解决再婚财产纠葛问题,根本之道是要建立合理的约定。具体来说,有“三不变”。 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 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 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一是称呼不变。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二是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三是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第五是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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