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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回答为(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这是解决各种争议或纠纷的最基本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要尽可能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细致地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物证和书证),在充分调查研究、客观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公正地作出裁决,而不是凭主观臆断,更不能掩盖事实,循私枉法;以法律为准绳,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唯一标准。从实体法上看,行政复议既要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衡量标准,又要以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绳。从程序法上看,行政复议应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为准绳。 (二)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程序法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是: 1.当事人不受性别、职务、民族、级别的限制,平等地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或规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如向复议机关申诉事实和要求,请求与行政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复议人员回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限内客观真实地提供证据或有关材料;严格履行依法生效的复议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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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拾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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