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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出事故,单位不一定担责,公车私用可以视为借车情况,而因借车造成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
公共汽车私用事故单位不需要负责,由汽车驾驶员负责,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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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原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收益权,不享有权利因此不承担义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如果是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 二、如果不够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则应按如下处理: 1、如果能证明完全是个人行为,单位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2、如果不能证明是个人行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当然,保险公司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三、对于打人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应当由个人承担,除非个人实在从事单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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