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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
参考如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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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依据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姜某和沈某在为王某建房的过程中,并不具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所以,应由雇主王某直接承担对你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一切责任均由你的雇主承担。但是,如果是你不小小或者说是你故意损害到他人的,你就要同雇主共同承担。共同承担后,雇主还有权向你追偿你因此给雇主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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