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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房屋时的争议处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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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纠纷不能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人拆迁该房屋时,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并作记录,并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可见,对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应有两种结果:一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已解决的,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拆迁补偿;二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拆迁的时效原因等,拆迁人不可能等到产权纠纷的解决,则依法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并作好记录,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实践中,拆迁中的产权争议一般有以下情况: 1.原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办理继承及析产手续的房屋,在拆迁开始时继承人要求继承和析产的; 2.联合建设的房屋,虽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但联合建设的当事人未能就联合建设的房屋的产权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双方当事人仍然有争议的; 3.一方当事人虽然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他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产权主张(这种产权主张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明确提出产权的诉讼请求); 4.已经建成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当事人各方主张房屋产权的; 5.因房屋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若干问题,造成产权发生争议的; 6.因历史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导致的产权争议; 7.其他产权争议的情形。如果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已经发生拆迁,但一方当事人对拆迁结果不服,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权益: 1.拆迁人已经与一方当事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主张产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在产权争议的解决期间已经作出拆迁裁决,将拆迁补偿款裁决给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迁裁决的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决; 3.如果房屋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人关于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的拆迁方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如果拆迁主管部门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拆迁人勘察被拆除房屋,未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拆迁产权有争议房屋的行政行为。
关于房屋漏水,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如下解释进行解决: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至于索赔金额,具体问题还是具体分析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当事人间合同争议,实行自愿原则。 2、调解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公平合理。 3、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4、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5、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1)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6、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8、受理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后,应指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简单的合同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9、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0、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11、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12、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签署调解协议,或签订新的合同。 13、调解不成立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争议调解应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15、调解终结后,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由调解员署名,加盖合同争议调解专用章。 需要双方共同申请鉴定。由于鉴定出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产生影响的,所以不能走行政诉讼程序。在有争议时可调解或民事诉讼。选择调解时也要参照一定法规进行。有疑问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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