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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以调解,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我国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
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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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和解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1、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利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能按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2、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仲裁中,一般单位在考虑成本的情形下会愿意调解。调解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必经程序,但在提起仲裁前,如果单位或劳动者不愿意调解的,则不能进行调解。因此能否调解成功还需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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