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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有军人的管辖法院的,在中央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凡军人为原告,人民为被告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为原告,军人为被...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现役军人的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地域管辖中关于现役军人身份关系的规定,具体就是现役军人有关离婚的地域管辖。具体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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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有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如果条件符合的话,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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