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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应该首先行使公众意见权,《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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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一般是先征地后拆迁。征地拆迁的顺序是市、县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通过研究制定相关征收方案,然后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听取公众意见。实施前没有异议。
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分类登记到册,记录交给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3、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已提供的标码物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分类登记到册,记录交给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3、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已提供的标码物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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