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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情况的照片等视频资料,做好实地调查记录,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调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调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相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然后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现场说明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如有错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予以纠正。(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
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书;拆迁人应当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许可证;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理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管理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人的证明。;(三)拆除产权纠纷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发布的限期拆迁公告;(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协议对于完善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上》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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