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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目前执行的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对于摩托车强制保险来说,依据排量的不同共分为三个类别,其中50cc及以下的排量的每年保费为80元,50cc-250cc(含)每年保费为120元,250cc以上及侧三轮每年需投保400元。在事故赔偿方面,同样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确定,有责赔偿上限为12.2万元,无责赔偿上限为1.21万元。 今年年初,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保监会曾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除对摩托车强制保险(交强险)承保服务和业务监管方面做出规定外,还探索完善了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通知》要求,各地可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与普通私家车一样,记录良好的车主也将在续保时获得一定的费率折扣。 此外,由于摩托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低,可出险率却一直较高,个别保险机构常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为此《通知》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强制保险承保业务的,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是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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