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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19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况有: (一)造成一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5日公布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法释〔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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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既遂法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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