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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5日公布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法释〔2007〕...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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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锅炉、汽轮机、煤气机等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库、闸门、水路、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具体来说,根据国务院1987年9月15日目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站、变电站设施的保护范围为:(1)发电站、变电站内与发电站、变电站生产相关设施(2)发电站、变电站各种专用管道(沟)、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码头、煤气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和附属设施(3)水力发电站使用的水库十大水库、取水口、引水隧道(包括支洞)、引水渠、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露天高压管道、露天高压管道、露天设施、露天水站、露天水库、附属设施、露天设施和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为:(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丝、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住梯子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逻(保)线站,巡逻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招牌和附属设施(2)电力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线路和电缆的连接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槽、电缆槽、电缆井、盖板、人孔、石头、水线招牌和附属设施(3)电力线路变压器、断路器、刀具、相机器、相机器、相机器、保险箱、电缆设施、配置、电缆设施、配置、电缆设施、配置、配置、变压器、变压器、配置还应指出,上述电力设备还必须在使用中,如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存货中使用,但在检查中暂停使用,不得破坏。构成犯罪的,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包括发电设备、供电设备等。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以后,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和未交付,投入者使用的电力设备和废弃,废弃不使用的电力设备不是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者破坏也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的罪行。(2)行为者必须实施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破坏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多数情况下,行为者采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在电力设备中混入垃圾,破坏电力设备的重要部件,偷窃或拆除电力设备等。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检修电力设备期间,发现重要部件异常或出现故障,有毁坏电力设备的危险,却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险的发生,其客观行为方式就是不作为。(3)行为者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被破坏的具体对象、被破坏的具体部位和被破坏的方法以及被破坏的具体综合分析认定。如果行为者的行为导致或者足以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也就是构成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电力设备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关于犯罪的动机,无论是为了泄露愤怒而报复,还是为了和别人结婚,还是为了贪婪的利益和其他动机,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根据本法第118条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119条第1款)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l——10千伏 5米 23——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 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最高人民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各级公、检、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堵塞收赃、销赃渠道,遏制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二、加强侦查破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于。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此类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侦破;同时要通过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深挖犯罪团伙。对查获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死刑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止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四种情形最高可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8月20日公布《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四种情形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解释明确,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司法解释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盗窃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盗窃库存的或者废置的线路上的电线的,则应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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