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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禁止任何单位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二)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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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入学通知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于开学15日前发送入学通知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二)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三)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四)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五)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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