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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明不足的证据材料

2021-10-21
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单独判断,逐一审核。也就是说,必须确定事件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据力,牢牢把握判断各证据的基准,即客观、相关性和合法性的基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二是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综合判断,排除矛盾,不排除矛盾的,可视为证据不足,三是实物检验的方法,也称为实物检验法则。根据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事件中所有的语言证据都需要实物证据的验证,即使没有收集实物证据,也必须说明与各种语言证据有关的人、财产、物品的来源和去向。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钱,财,物有无可靠的来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词证据定罪处刑,有供无证,只有证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验证,或曰没有必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均可视为证据不足。当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罪犯的犯罪不留现场,案件中的实物被破坏或浪费,往往没有实物证据。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贯彻实物验证法则,没有直接实物证明,可以收集相应的间接证据(或情况证据),明确有这个人,确实有这个,确实有这个,确实有这个,总之,不能只用供词和几个语言证据来决定。我们认为,一个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定罪处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个或几个证人证言证明,都属于没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均可叫做证据不足。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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